原標題:把3歲孫兒當“盜竊工具” 50歲奶奶獲刑6個月
成都商報訊(錦江法檢
記者 孫兆云) 自稱帶著3歲孫兒來成都打工,卻把孫兒當成“犯罪工具”,唆使在商場偷竊。近日,因構成盜竊罪,來自湖南的張某被錦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目前,經警方聯(lián)系,張某的孫兒已交給其父母。
50歲的張某來自湖南某鄉(xiāng)村,據(jù)其交代,去年7月,她帶著孫兒一起來成都,想找份工作。不久,一個孕婦(同案犯,在逃)找到她,讓她去偷東西,自己的孫兒也成了用來盜竊的“犯罪工具”。去年7月3日,九龍廣場3樓一處店鋪,孕婦假裝買東西轉移店員注意;隨后,張某讓孫兒將店主正在充電的手機拿給她。當月16日,張某再次行竊時,被當場抓獲。辦案檢察官介紹,利用未滿16周歲的人實施盜竊的,被利用的人就成了“犯罪工具”,利用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編輯:孫麗娟
技術支持| 法律顧問: 四川法奧律師事務所 四川蜀豐律師事務所
Copyright ?2013 zhenba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權所有 成都盛世兄弟文化傳煤有限公司,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蜀ICP備13023452號-1
川公網(wǎng)安備510105020147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