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冀中星機場爆炸案二審維持原判 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人民網(wǎng)北京11月29日電 (李楠楠)今日上午,冀中星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公開宣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冀中星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不開庭審理及判決理由
三中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三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就冀中星出于對相關(guān)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認定,一審法院在查明原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實后作出判決,符合法定程序,并無不當。原判綜合考慮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fā)現(xiàn)場避免了更嚴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等從輕情節(jié)以及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出口引爆等從重情節(jié),對冀中星量刑適當。
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yīng)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的親屬、媒體記者等旁聽了本案的宣判。
案情回顧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qū)ο嚓P(guān)部門的處理不滿,遂于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制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的綠色帆布背包,坐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后于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為規(guī)避安檢,被告人冀中星將爆炸裝置捆綁于褲腿內(nèi)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
18時20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并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后,于18時23分許趕赴現(xiàn)場對冀中星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jīng)鑒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jīng)鑒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xiàn)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guān)閉。被告人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一審宣判后,律師認為量刑過重
一審宣判后,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在庭外向記者表示法院說已經(jīng)輕判,但他認為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應(yīng)該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決屬于從重的判決結(jié)果。律師還表示,認定事實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沒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搶手中的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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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1979年12月1日生,山東省鄄城縣富春鄉(xiāng)冀莊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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